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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法治课|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刘鑫(现名刘暖曦)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365元,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

  刘鑫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根据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介绍,在青岛城阳区法院执行立案,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后,法官可操作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刘鑫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比如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然后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邢鑫称,若刘鑫有银行存款,则可划拨到法院账户,以支付江秋莲,执行结案;若刘鑫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可根据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随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刘鑫成为被执行人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还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受到更多限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出行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旅游度假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曾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刘鑫应当在2023年1月9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赔偿,否则江秋莲可在1月10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2023年1月2日,刘鑫在微博上发布文章并开通打赏,对于法院的判罚,她称若有人愿意帮她,她会感谢并希望有机会报答。此事被认为是刘鑫在众筹赔偿款,引发巨大争议,刘鑫的微博账号随后被永久禁言,微博方面称,第一时间关闭了刘鑫微博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

  2023年1月10日,最后期限内未收到刘鑫赔付金,江秋莲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满江红》带火古城砖 游客争相打卡襄阳古城墙******襄阳市文化学者给游客讲述岳飞抗金故事 李兴会 摄襄阳市文化学者给游客讲述岳飞抗金故事 李兴会 摄

  中新网襄阳2月3日电 (李兴会 李素文 王晶)随着电影《满江红》的热映,不少观众开始重温南宋抗金那段历史。连日来,游客争相打卡湖北襄阳古城,与城墙上的“岳”字砖拍照留念。

  襄阳作为兵家必争之地,在岳飞抗金战争中地位举足轻重。据《宋史·岳飞传》记载,南宋时期,襄阳为京西重地,一度被金兵占领。岳飞上奏高宗:“襄阳为恢复中原之根本,应当先取。”公元1134年,岳飞率军一举收复襄阳,然后在此招兵买马、修筑城墙,使金兵不敢窥视襄阳。

  如今,800多年过去了,襄阳仍然流传着岳飞抗金的故事,古城墙上残留着有关岳家军传说的历史印记。临汉门(小北门)城门洞里的“岳”字砖就是其中之一。

襄阳古城墙上的“岳”字砖 李兴会 摄

  自从《满江红》上映后,城门洞里的这块“岳”字砖就成为襄城北街的新晋网红,游客们认为这就是岳家军监制的城砖,纷纷前来拍照。

  游客张先生说,看电影之前,还不知道襄阳古城墙上有“岳”字砖。看了众多网友评论后,他也忍不住好奇前来打卡探究。

  据襄阳市文化学者介绍,襄城古城墙上的“岳”字砖不只城门洞里的这一块,从临汉门城门洞到古治街的这段城墙上,还有30多块“岳”字砖。

  襄阳古城墙上不仅有“岳”字砖。2011年1月,襄阳的文化爱好者曾在襄阳城内的一处建筑废墟上,寻得一方当年岳飞专门烧制的告示性铭文砖。砖的正面从右至左铭刻两行文字:“樁辦城塼,不許借用。”意为战备物资,严禁挪用。

  据悉,除了铭文砖,当年岳武穆屯兵襄阳修葺城壁(城墙)楼(城楼)橹(瞭望台)等也在襄阳留下遗迹,现今仍保留有老五中门前的柴场子(柴粮交易之所)、西门外的营盘(驻军之地)、樊城西北郊的官田(官方耕地)等地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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